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9:34:49 GMT 3.5
也被否决了为了海关监管好。这是插入立法程序的第14条,看起来更像是动机的解释,因为它在标准中逐字说明了其中表达的理解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及”。如果案文仅涉及未缴税款(不遵守主要义务)的罚款,则将评估限制为税额的 100% 是有意义的,必须说,这是相当合理的,并且事实上,符合巴西最高法院的理解(事实上,这正是第37/1966号法令第108条文本中一直以来的规定,该条规定罚款为50%和100%)应缴税款的%)。即便如此,该案文仍与《法律》第 8 条(存在于第 14,689/2023 号法律中)公然矛盾,该条在第 9,430/1996 号法律第 44 条第 1 款中添加了第 VII 项,明确提到了 150 美元的罚款在指定的情况下,应缴税款的百分比。
但是,如果第 14 条打算涵盖(文本中根本没有明确说明!)额外的纳税义务(包括与关税区交叉区域相关的义务,例如由于遗漏或不正确规定而适用的义务)运输商提供的信息),这对海关监管不利,因为它将例如对缺乏进口许可证的处罚和代替损失的罚款[8]与 STF 批准的上限挂钩不缴税款的罚款。
这是“……我们想要什么?按照 STF 范围内表达的理解,对不缴税款的罚款设定上限”的明显例子;以及“……如我们所愿?:取消对不遵守附带义务的处罚以及在无需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与海关管制相关的罚款”。
另一个例子是,我们意识到立法者考虑到同样崇高的原因,即适用处罚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相称性,最终产生了一个开放文本,该文本将大大增加行政诉讼的诉讼和复杂性(包括海关问题) ,是第 7 条,规定将当然罚款减少“至少 1/3”,作为遵守规定的激励措施。换句话说,三分之一的减少已经得到保证,无需任何法律客观要求的条件,也无需表明超过“至少”的剂量测定标准。
纳入合规和自我监管主题是第 14,689/2023 号法律值得强调的进步之一,并且有可能减少诉讼。在海关领域,国内和国际合规计划已经存在十多年了。现在巴西税法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值得赞扬。
还有另一条(第 8 条)涉及减少罚款,同样出于善意,在第 9,430/1996 号法律第 44 条中添加了段落,但案文过于冗长,如果没有否决权是近年来诉讼的最大诱因之一。例如,参见第 6 条的案文,如果出现“……对规定纳税义务”。我邀请读者想象一下不存在这种分歧的有限版本。
罚款减少至 1/3 也适用于“……纳税人按照政府或其经营所在市场部门所采取的重复做法行事”的情况。在重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正在恶化纳税人的处境,根据 CTN 第 100 条的唯一一段,纳税人今天将 100% 免除罚款。就市场细分实践而言,这个想法似乎不错(防止税收作为违反自由竞争的因素),但需要澄清在什么时候以及由谁证明存在“市场实践”。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这样的调查(即使在尽职调查的帮助下)将是鲁莽的,因为需要回到评估时,并逐案核实当时存在的市场惯例。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根据纳税人或税务责任人的合规历史”来评估处罚的减免也是不合理的。这些措施将导致大量尽职调查请求调查发布时的历史记录,这只会增加行政诉讼的时间和复杂性。更合适的做法是建立一个时间框架,以确保新的评估已经考虑到 2023 年才提出的因素,必须说,这些因素是相关的(关于比例性和维持自由竞争)。然而,正如 PL 中所提议的,该案文有可能显着增加本已过多的审判所需时间,因为读者当然明白,在 8.8 万起案件中,几乎所有案件都将提出减少罚款的要求。 Carf 的档案。
对话还可以继续下去,讨论其他 PL 文章,但我们已接近该专栏的字符限制。因此,我回到开头段落,其中提到了模因,以表达对否决权分析(特别是这里提出的那些)的担忧。
我们的行政诉讼模因可能是:“……我们想要什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收集,加快审理速度”;以及“……我们想要怎样?鼓励诉讼并减慢进程。
但是,如果第 14 条打算涵盖(文本中根本没有明确说明!)额外的纳税义务(包括与关税区交叉区域相关的义务,例如由于遗漏或不正确规定而适用的义务)运输商提供的信息),这对海关监管不利,因为它将例如对缺乏进口许可证的处罚和代替损失的罚款[8]与 STF 批准的上限挂钩不缴税款的罚款。
这是“……我们想要什么?按照 STF 范围内表达的理解,对不缴税款的罚款设定上限”的明显例子;以及“……如我们所愿?:取消对不遵守附带义务的处罚以及在无需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与海关管制相关的罚款”。
另一个例子是,我们意识到立法者考虑到同样崇高的原因,即适用处罚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相称性,最终产生了一个开放文本,该文本将大大增加行政诉讼的诉讼和复杂性(包括海关问题) ,是第 7 条,规定将当然罚款减少“至少 1/3”,作为遵守规定的激励措施。换句话说,三分之一的减少已经得到保证,无需任何法律客观要求的条件,也无需表明超过“至少”的剂量测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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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一条(第 8 条)涉及减少罚款,同样出于善意,在第 9,430/1996 号法律第 44 条中添加了段落,但案文过于冗长,如果没有否决权是近年来诉讼的最大诱因之一。例如,参见第 6 条的案文,如果出现“……对规定纳税义务”。我邀请读者想象一下不存在这种分歧的有限版本。
罚款减少至 1/3 也适用于“……纳税人按照政府或其经营所在市场部门所采取的重复做法行事”的情况。在重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正在恶化纳税人的处境,根据 CTN 第 100 条的唯一一段,纳税人今天将 100% 免除罚款。就市场细分实践而言,这个想法似乎不错(防止税收作为违反自由竞争的因素),但需要澄清在什么时候以及由谁证明存在“市场实践”。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这样的调查(即使在尽职调查的帮助下)将是鲁莽的,因为需要回到评估时,并逐案核实当时存在的市场惯例。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根据纳税人或税务责任人的合规历史”来评估处罚的减免也是不合理的。这些措施将导致大量尽职调查请求调查发布时的历史记录,这只会增加行政诉讼的时间和复杂性。更合适的做法是建立一个时间框架,以确保新的评估已经考虑到 2023 年才提出的因素,必须说,这些因素是相关的(关于比例性和维持自由竞争)。然而,正如 PL 中所提议的,该案文有可能显着增加本已过多的审判所需时间,因为读者当然明白,在 8.8 万起案件中,几乎所有案件都将提出减少罚款的要求。 Carf 的档案。
对话还可以继续下去,讨论其他 PL 文章,但我们已接近该专栏的字符限制。因此,我回到开头段落,其中提到了模因,以表达对否决权分析(特别是这里提出的那些)的担忧。
我们的行政诉讼模因可能是:“……我们想要什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收集,加快审理速度”;以及“……我们想要怎样?鼓励诉讼并减慢进程。